何健律师(本站站长)
来源: 阅读: 次 添加时间:07-06-12 17:14:25
何健律师: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 .安徽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安庆协调人.安庆律师网站长.汉语言及法律双专业.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学院.执业十年,承办千余起民商事及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从事行政机关及企事业专职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仲裁案件.主要作品:<<试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一起成功诉讼的忏悔>>,<<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单位不能购买彩票,法理何在?>>等(该案在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作过专题报道).
在司法环境日趋完善的社会体制下,律师的价值及作用也趋于重要地位,无论是民商活动还是刑事辩护,无处不体现律师的强大效率.2002年桐城市一公安干警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为该干警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件材料,在掌握案情后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无罪判决.一审生效后,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再次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该抗诉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高度重视,市辖七县三区公诉科负责人出庭观摩,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裁定,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又一次提起抗诉,第三次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认真分析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仍作无罪辩护,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全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再次裁定维持.案经一审二抗,三轮无罪辩护,该干警终获无罪判决,诉讼界时两年.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现行企业运营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担任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把握政策方向及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出策出力.在法律上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因产品质量问题,两家当地知名企业曾引发高达600万元的经济纠纷,, 两企业分属安徽省南北两个市,南市企业作为供货方,为北市企业提供价值90余万元的酒瓶盖,北市企业仅给付40余万元的货款,尚欠40余万元未给付,在南市企业催讨货款时,北市企业以产品质量为由在其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市企业赔偿各项损失6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诸多证据证明瓶盖上酒瓶后造成酒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毁损,并因此造成了北市企业的实际损失,但北市企业却无证据印证其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作为被告代理人,仅此入手作为辩论关键,鉴于北市企业系安徽省的知名企业,一审判决南市企业赔偿30余万元.此判决显认定事实不清,遂代理被告依法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上诉人赔偿20余万元.案经两审,北市企业诉求600余万元,而生效判决却是20余万元,按说代理的案件应属胜诉,但代理人秉着对法律的维护及南市企业的利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裁定北市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最终依法驳回北市企业的诉讼请求.
维护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是诉讼, 诉讼就赋予律师的价值展现,但律师的价值并不宥于诉讼,而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需要社会的支持.
邮箱:keke_tc@sina.com
电话:0556-6207670
Q Q:295515574
在司法环境日趋完善的社会体制下,律师的价值及作用也趋于重要地位,无论是民商活动还是刑事辩护,无处不体现律师的强大效率.2002年桐城市一公安干警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为该干警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件材料,在掌握案情后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无罪判决.一审生效后,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再次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该抗诉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给予高度重视,市辖七县三区公诉科负责人出庭观摩,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裁定,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又一次提起抗诉,第三次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认真分析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仍作无罪辩护,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全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再次裁定维持.案经一审二抗,三轮无罪辩护,该干警终获无罪判决,诉讼界时两年.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现行企业运营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担任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把握政策方向及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出策出力.在法律上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因产品质量问题,两家当地知名企业曾引发高达600万元的经济纠纷,, 两企业分属安徽省南北两个市,南市企业作为供货方,为北市企业提供价值90余万元的酒瓶盖,北市企业仅给付40余万元的货款,尚欠40余万元未给付,在南市企业催讨货款时,北市企业以产品质量为由在其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市企业赔偿各项损失6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诸多证据证明瓶盖上酒瓶后造成酒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毁损,并因此造成了北市企业的实际损失,但北市企业却无证据印证其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作为被告代理人,仅此入手作为辩论关键,鉴于北市企业系安徽省的知名企业,一审判决南市企业赔偿30余万元.此判决显认定事实不清,遂代理被告依法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上诉人赔偿20余万元.案经两审,北市企业诉求600余万元,而生效判决却是20余万元,按说代理的案件应属胜诉,但代理人秉着对法律的维护及南市企业的利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裁定北市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最终依法驳回北市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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