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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解 双损变共赢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次 添加时间:07-07-05 17:39:57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成功调处一双方当事人互诉对方总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把一场本来使双方当事人均将遭受巨大损失的纠纷,化解成互利双赢的美好结局。

    原告朱志城、朱晓霞二人于1996年成立酒泉顺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02年9月,该公司与被告酒泉市石油公司石油大厦签订合同,租赁被告所有的石化大厦,租期8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石油大厦一直未完善石化大厦的消防设施。2005年10月25日,顺风公司因未取得“消防安全意见书”而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2月17日经清算后正式注销。原告二人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附加义务而给自己造成的装修费、设备费、停业后的损失以及大厦管理费用等共计2788199元。被告石油大厦接到诉状后,反诉二原告支付租赁费280401元,支付违约金2283213.07元。   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矛盾激烈,仅对二原告投入到被告石油大厦的装修费用及设备的价值,就先后进行两次鉴定,花去8万余元鉴定费,但双方还是对鉴定结果不服。合议庭认为,如果双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二原告投入到被告石化大厦价值高达2423199元的装修费及设备必将报废,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巨大损失。本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能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着这种想法,合议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积怨过深,一时难以达成和解。

    面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并不气馁,主审法官主动出击,先后四次约谈被告石油大厦的经理,对其宣讲其中的利害和法律法规,化解他们的纠葛和恩怨。最终,双方当事人恢复了理智,明白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不仅使他们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案情和高额的赔偿,而且还面临着每天新产生的巨额房屋折旧及管理费损失。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均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继续租用被告的石化大厦,而被告则主动完善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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